21 有關已辦理過地籍測量之地區,實施地籍圖重測與土地複丈之原因與目的,下列何者正確?
(A)地籍圖重測之原因包括地籍原圖破損、滅失等重大原因
(B)土地複丈之原因包括原土地測量疏失、比例尺變更等原因
(C)地籍圖重測之目的為訂正地籍原圖
(D)土地複丈之目的為重新測製新的地籍原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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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49), B(135), C(81), D(52), E(0) #1572819
統計: A(2049), B(135), C(81), D(52), E(0) #1572819
詳解 (共 5 筆)
#6245503
(A)(D)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84條:
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以下簡稱地籍圖重測)。
(B)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04條:
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土地複丈(以下簡稱複丈):
一、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或變更。
二、因界址曲折需調整。
三、依建築法第四十四條或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調整地形。
四、宗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五、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
六、鑑界或位置勘查。
(C)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32條1項:
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發現錯誤,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登記機關逕行辦理更正外,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一、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
二、抄錄錯誤。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32條2項:
前項第一款所稱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指原測量錯誤純係觀測、量距、整理原圖、訂正地籍圖或計算面積等錯誤所致,並有原始資料可稽;第二款所稱抄錄錯誤,指錯誤因複丈人員記載之疏忽所引起,並有資料可資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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