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再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參加訴訟,得與提起再審之訴合併為之
(B)未曾參加訴訟而對於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得對於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C)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而判決駁回後,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由,對於該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 決,提起再審之訴
(D)法院就再審之訴為判決前,均應行言詞辯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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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4), B(119), C(1133), D(32), E(0) #2770051

詳解 (共 9 筆)

#5077958
A 第 58 條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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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8998

速解:參加人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沒有再審,因為再審是針對確定判決
未曾參加訴訟而對於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得對於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所以,參加訴訟,得與提起再審之訴合併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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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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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關於再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參加訴訟,得與提起再審之訴合併為之

(B)未曾參加訴訟而對於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得對於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第 58 條

3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A)

說明(A)(B) 再審之訴,法律上利害關係第三人沒有參加前訴訟程序(B)+確定判決,是不能再審


(C)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而判決駁回後,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由,對於該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O)

第 498-1 條 

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

(D)法院就再審之訴為判決前,均應行言詞辯論程序

第 502條

1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2 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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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7807
民訴 第 58 條 就兩造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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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9040
第 498-1 條 再審之訴,法院認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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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9078
謝謝樓上大大不好意思我想跟您確定一下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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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1512
A)參加訴訟,得與提起再審之訴合併為之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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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7572

請問有人知道選項(A)是依據哪一條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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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6121

最佳解 今年必上榜 的D選項法條怪怪的,沒有429-2啊,應該適用502 II 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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