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有關法律優越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又稱為積極的依法行政原則
(B)法律優越原則中所稱之法律,係指實質意義的法律,包含法規命令
(C)法律優越原則係要求一切行政行為須至少有法規命令之明文依據
(D)依憲法第 172 條規定,命令與法律牴觸者無效,即屬關於法律優越原則之規定
統計: A(323), B(591), C(326), D(6329), E(0) #1914554
詳解 (共 10 筆)
(A)又稱為積極的依法行政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指的是法律位階的觀念。依憲法、法律、命令三位階加以劃分,三種位階之規範相互間有「效力優位」,下位階不得牴觸上位階。又稱消極的依法行政原則。
(B)法律優越原則中所稱之法律,係指實質意義的法律,包含法規命令
依法行政原則在積極的面向上體現為法律優位,它不僅要求行政處分需有法律的授權,更主要包括行政機關的處分必須受法律的限制。而此處的法律並非僅只是實定法,而是與行政法法源同義的廣義概念。
行政法法源:
1. 成文法源:憲法、法律、國際法、命令、地方自治規章
2. 不成文法源:習慣法、解釋與判例、一般法律原則
(C)法律優越原則(法律保留原則)係要求一切行政行為須至少有法規命令之明文依據
中央法規標準法§5(法律保留原則)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依行政程序法§150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D)依憲法第 172 條規定,命令與法律牴觸者無效,即屬關於法律優越原則之規定
(B)法律優越原則中所稱之法律,係指實質意義的法律,包含法規命令
法律優越原則中所稱之法律,係指形式意義的法律,不包括法規命令
廣義之法律(實質意義之法律):
廣義的法律泛指由制定法與非制定法所構成的一切法律體系或秩序。
包含憲法、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行政機關頒訂的規章以
及非成文規定的一般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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狹義之法律(形式意義之法律):
依據憲法第170 條規定:「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
統公布之法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 條規定:「法律應經立法院通
過,總統公布。」在此之法律著重於法律之形式意義。
至於法規命令,並非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回樓上
法律定義 是一種由立法程序制定,國家機關公布施行,藉以規範個人、社會乃至於國家本身之規定。 而憲法也是由上述定義所制定而成的,而依據「法律位階理論」最高的規範為憲法,其次為法律,再者為命令
因此此處的法律非指狹義的法律,狹義的法律專指經中央立法機關制定通過的法律。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A 消極
B 形式意義
C為法律保留原則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