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有關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股東會決議對於董事提起訴訟時,公司應自決議之日起二十日內提起之
(B)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不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
(C)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
(D)依公司法第 214 條規定,股東為公司提起訴訟,其裁判費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部分暫免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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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9), C(54), D(9), E(0) #2571131
統計: A(3), B(9), C(54), D(9), E(0) #2571131
詳解 (共 3 筆)
#6203474
公司法第 212 條(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
股東會決議對於董事提起訴訟時,公司應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A) 內提起之。
股東會決議對於董事提起訴訟時,公司應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A) 內提起之。
第 213 條(公司與董事間訴訟之代表)
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B) 。
第 214 條(股東請求對董事提起訴訟)
1 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C)。
2 監察人自有前項之請求日起,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時,前項之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股東提起訴訟時,法院因被告之申請,得命起訴之股東,提供相當之擔保;如因敗訴,致公司受有損害,起訴之股東,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3 股東提起前項訴訟,其裁判費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部分暫免徵收(D) 。
4 第二項訴訟,法院得依聲請為原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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