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據我國現行特殊教育法規,有關發展遲緩的對象與鑑定條件,下列何者正確?
(A)包含發展的高危險群兒童
(B)須為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
(C)應排除後天環境因素所導致者
(D)須至少有兩個領域較同齡者顯著遲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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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5), B(1146), C(195), D(173), E(0) #2369160
統計: A(135), B(1146), C(195), D(173), E(0) #2369160
詳解 (共 5 筆)
#4103379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第 13 條
本法第三條第十二款所稱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
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
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
前項所定發展遲緩,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
之。
第 13 條
本法第三條第十二款所稱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
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
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
前項所定發展遲緩,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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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4662
特殊教育法-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第 13 條
本法第三條第十二款所稱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
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
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
前項所定發展遲緩,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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