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有關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B)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股東中選任之
(C)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並由該董事行使,
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
(D)董事會決議,為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時,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股份之股東,得請求董事會停止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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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42), C(8), D(19), E(0) #2571132
統計: A(4), B(42), C(8), D(19), E(0) #2571132
詳解 (共 2 筆)
#6203480
公司法第 192 條(董事之選任)
1 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B) 選任之。
2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並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C) ;置董事二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
3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第一項選任之董事,其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4 民法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八十五條之規定,對於第一項行為能力,不適用之。
5 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A)。
6 第三十條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
1 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B) 選任之。
2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並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C) ;置董事二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
3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第一項選任之董事,其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4 民法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八十五條之規定,對於第一項行為能力,不適用之。
5 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A)。
6 第三十條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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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4 條(股東制阻請求權)
董事會決議,為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時,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股份之股東,得請求董事會停止其行為(D)。
董事會決議,為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時,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股份之股東,得請求董事會停止其行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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