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有關技術型高中身心障礙學生畢業後的就業服務,依據現行法規,下列哪一項敘述是
正確的?
(A)非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B)學校需在學生畢業前為學生進行職業輔導評量
(C)支持性就業是指學生在校培養穩定的就業技能後,再安置至職場
(D)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 100 人以上者,至少應進用 1%的身心障礙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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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1364), C(246), D(228), E(0) #2930183
統計: A(64), B(1364), C(246), D(228), E(0) #2930183
詳解 (共 8 筆)
#5517787
23.有關技術型高中身心障礙學生畢業後的就業服務,依據現行法規,下列哪一項敘述是 正確的?
(A) 非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6條 此項於民國100年10月31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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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學校需在學生畢業前為學生進行職業輔導評量(o 可以看樓上1樓的詳解~說明得很詳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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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支持性就業是指學生在校培養穩定的就業技能後,再安置至職場 (x 可見下面補充說明,服務對象不受限於學校內的學生,支持性就業服務流程:接案評估->擬定就業服務計畫->執行就業服務計畫->結案評估與追蹤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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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 100 人以上者,至少應進用 1%的身心障礙員工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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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支持性就業/庇護性就業的定義: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4條
1.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工作能力,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
2.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
補充--職業輔導評量:
由勞工主管機關辦理之「職業輔導評量」係指以就業為導向、且較深入之職業評量,其評量結果應可直接應用在該身心障礙者之職業重建計畫之擬定與就業服務之提供。
(資料來源:勞動力發展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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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532061
B 選項正確的理由:
1. 職業輔導評量包含之面向廣泛,如:學生狀況與功能表現、學習特性與喜好、職業興趣、職業性向、工作技能等,
於學校實施並不限於職能評估。
2. 依據《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學校應評估學生的個別能力與轉銜需求,訂定適切的生涯
轉銜計畫,故上述職業輔導評量於畢業前應該要實施。
3. 根據《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 3 條規定,職業輔導評量亦可由學校執行。
D 選項正確的理由:
1.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數在 67 人以上者,應至少進用 1%身心障礙員工。
D 選項之敘述與法規並無不符。
綜上所述,本題選項(B)和(D)均為可能的答案,選(B)或(D)任一選項皆予給分。
引自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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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498925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第10條:
1、設有職業類科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應於學生就讀第一年辦理職能評估。
2、前項學生於畢業前二年,學校應結合勞工主管機關,加強其職業教育、就業技能養成及未來擬就業職場實習。
3、第一項學生於畢業前一年仍無法依其學習紀錄、行為觀察與晤談結果,判斷其職業方向及適合之職場者,應由學校轉介至勞工主管機關辦理職業輔導評量。
補充:職能評估與職業輔導評量略有不同。職能評估的形式類似特教班學生參加的能力評估,目的在於了解學生未來就業的可能性;而職業輔導評量的目的則是透過職能分析,了解學生個人與工作的適配性。
此為個人經驗及解讀方式,如有解釋不周的部分請見諒,並歡迎討論、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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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1231
新的轉銜辦法好像從「應」改成「得」了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於畢業前一年仍無法依其學習紀錄、行為觀察與晤談結果,判斷其職業方向及適合之職場者,學校得轉介勞工主管機關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協助辦理職業輔導評量;畢業前,學校得依學生就業需求,適時轉介勞工主管機關提供就業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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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8480
第十條
第一項 技術性高級中學、綜合型高級中學及特殊學校高職部,應於就讀第一年辦理職能評估。
第三項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於畢業前一年仍無法依其學習紀錄、行為觀察與晤談結果,判斷其職業方向及適合之職場者,學校得轉介勞工主管機關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協助辦理職業輔導評量;畢業前,學校得依學生就業需求,適時轉介勞工主管機關提供就業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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