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若公開說明書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下列何者無須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 損害,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A)該有價證券發行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
(B)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
(C)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 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
(D)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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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7), B(153), C(485), D(253), E(0) #3089938

詳解 (共 1 筆)

#5783686
證交法 第32條 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
(共 20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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