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 ) 控制公司直接或間接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時,根據公司法規定,以下描述何者不正確?
(A) 控制公司未於會計年度終了時為適當補償,致從屬公司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B) 控制公司負責人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者,應與控制公司就選項A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C) 控制公司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致他從屬公司受有利益,受有利益之該他從屬公司於其所受利益限度內,就控制公司依選項A應負之賠償,負連帶責任
(D) 如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有債權,在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應負擔之損害賠償限度內,得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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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7), C(9), D(71), E(0) #1102004

詳解 (共 1 筆)

#5459613
控制公司使從屬公司為前條第一項之經營,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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