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不服原處分機關所為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聲明異議後,經直接上級 主管機關作成異議決定予以駁回,依現行實務見解,應如何再尋求行政救濟?
(A)提起訴願
(B)提起再聲明異議
(C)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D)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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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0), B(60), C(337), D(38), E(0) #3791202

詳解 (共 4 筆)

#7276266
甲不服原處分機關所為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後,經直接上級主管機關作成異議決定予以駁回,依現行實務見解,應如何再尋求行政救濟?
(A) 提起訴願❌
實務認為已被聲明異議制度排除
ㅤㅤ
(B) 提起再聲明異議❌
法無明文,亦無救濟實益
ㅤㅤ
(C) 直接✔️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107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經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程序,應認於已經程序,聲明異議人可直接

6964f76a1f4d3.jpg
(D) 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非以給付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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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6028
答案:(C) 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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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3024
24 甲不服原處分機關所為具行政處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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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1072
根據現行實務見解,對具有行政處分性質的執行命令不服,經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被駁回後,該異議程序即相當於訴願程序,當事人無須再提起訴願,可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 實務見解變遷
時間    決議/見解    救濟程序要求
2008年12月    最高行政法院97年12月份第3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先提起訴願,再提起行政訴訟
2018年4月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聲明異議相當於訴願程序,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此項見解變更的理由包括:行政執行貴在迅速、異議已由直接上級機關進行內部自我省察、避免救濟程序過於繁複等。
? 各選項解析
選項    救濟程序    正確與否    解析
(A)    提起訴願    錯誤    依107年決議,聲明異議已「相當於」訴願程序,無須再提起訴願。
(B)    提起再聲明異議    錯誤    《行政執行法》第9條僅規定一次聲明異議程序,無「再聲明異議」之制度。
(C)    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正確    異議決定後,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此為現行實務定見。
(D)    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錯誤    對行政處分不服應提起撤銷訴訟,一般給付訴訟適用於金錢、事實行為等非處分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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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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