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依法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的:
(A)百分之二
(B)百分之三
(C)百分之五
(D)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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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 B(682), C(42), D(8), E(0) #2365429

詳解 (共 2 筆)

#4093907

定額進用 from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公立 員工人數34人以上 不得低於3%

私立 員工人數67人以上 不得低於1%、不得少於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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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8226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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