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有關董事解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
(B)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將其解任時,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C)股東會於董事任期未屆滿前,改選全體董事者,如未決議董事於任期屆滿始為解任,視為提前解任
(D)股東會於董事任期未屆滿前,改選全體董事者,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股東之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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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3), C(11), D(47), E(0) #2571133
統計: A(16), B(3), C(11), D(47), E(0) #2571133
詳解 (共 3 筆)
#5168946
199-1
I.股東會於董事任期未屆滿前,改選全體董事者,如未決議董事於任期屆滿始為解任,視為提前解任。(C)
II.前項改選,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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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3494
公司法第 199 條(董事之解任)
1 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A) ;如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將其解任時,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B)。
2 股東會為前項解任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3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4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1 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A) ;如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將其解任時,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B)。
2 股東會為前項解任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3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4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199-1 條(董事提前解任)
1 股東會於董事任期未屆滿前,改選全體董事者,如未決議董事於任期屆滿始為解任,視為提前解任(C)。
2 前項改選,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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