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證券商之客戶或具控制權者為下列何種身分,除有涉及高風險情形或已發行無記名股票情形者外,不適用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關於辨識及驗證實質受益人身分之規定?
(A)外國公營事業機構
(B)外國政府機關管理之基金
(C)我國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
(D)受外國監理之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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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 B(54), C(427), D(63), E(0) #3455770
統計: A(125), B(54), C(427), D(63), E(0) #3455770
詳解 (共 3 筆)
#7194020
(C) 我國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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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https://www.selaw.com.tw/Chinese/LawDetail/LawArticleReference?lawDataid=6507872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
七、第三款第三目規定於客戶為法人、團體或信託之受託人時,應瞭解客戶或信託之所有權及控制權結構,並透過下列資訊,辨識客戶之實質受益人,及採取合理措施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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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戶為法人或團體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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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控制權之最終自然人身分(如姓名、出生日期、國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等)。所稱具控制權係指直接、間接持有該法人股份或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證券商得請客戶提供股東名冊或其他文件協助完成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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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前小目規定未發現具控制權之自然人,或對具控制權自然人是否為實質受益人有所懷疑時,應辨識有無透過其他方式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自然人。必要時得取得客戶出具之聲明書確認實質受益人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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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依前二小目規定均未發現具控制權之自然人時,證券商應辨識高階管理人員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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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戶為信託之受託人時:應確認委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信託受益人及其他可有效控制該信託帳戶之人,或與上述人員具相當或類似職務者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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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戶或具控制權者為下列身分者,除有第肆點第三款但書情形或已發行無記名股票情形者外,不適用第三款第三目辨識及驗證實質受益人身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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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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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國公營事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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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國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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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國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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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於國外掛牌並依掛牌所在地規定,應揭露其主要股東之股票上市、上櫃公司及其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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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受我國監理之金融機構及其管理之投資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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