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乙協議離婚,惟未就其他事項成立協議,乙因而向法院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 A 之親權事項。法院於酌
定對於 A 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為乙時,下列何者,非法院得命甲一併給付之事項?
(A)命甲給付贍養費
(B)命甲交付子女 A
(C)命甲給付扶養 A 所需之扶養費
(D)命甲交付 A 之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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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4), B(173), C(84), D(332), E(0) #2770055
統計: A(1134), B(173), C(84), D(332), E(0) #2770055
詳解 (共 4 筆)
#5103784
家事事件法
第107 條 | 法院酌定、改定或變更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得命交付子女(B)、容忍自行帶回子女、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給付扶養費(C)、交付身分證明文件(D)或其他財物,或命為相當之處分,並得訂定必要事項。 前項命給付扶養費之方法,準用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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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5483
因為本題目重點是針對法院於酌 定對於未成年子女 A 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而贍養費是針對配偶,故答案排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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