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下列何種情形,經上級機關核准,得就管轄區內之土地,劃定重劃地
區,施行土地重劃,將區內各宗土地重新規定其地界?
(A)實施區域計畫者
(B)土地面積畸零狹小,但適合於建築使用者
(C)耕地分配適合於農事工作且利於排水灌溉者
(D)應用機器耕作,興辦集體農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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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 B(50), C(17), D(195), E(0) #2820781
統計: A(111), B(50), C(17), D(195), E(0) #2820781
詳解 (共 4 筆)
#5417462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因左列情形之一,經上級機關核准,得就管轄區內之土地,劃定重劃地區,施行土地重劃,將區內各宗土地重新規定其地界:
一、實施都市計畫者。
二、土地面積畸零狹小,不適合於建築使用者。
三、耕地分配不適合於農事工作或不利於排水灌溉者。
四、將散碎之土地交換合併,成立標準農場者。
五、應用機器耕作,興辦集體農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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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8130
第 六 章 土地重劃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因左列情形之一,經上級機關核准,得就管轄區內之土地,劃定重劃地區,施行土地重劃,將區內各宗土地重新規定其地界:
一、實施都市計畫者。
二、土地面積畸零狹小,不適合於建築使用者。
三、耕地分配不適合於農事工作或不利於排水灌溉者。
四、將散碎之土地交換合併,成立標準農場者。
五、應用機器耕作,興辦集體農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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