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據我國現行特殊教育法規,有關身心障礙學生家長的權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的訂定
(B)優先擔任班級家長會的委員
(C)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應有家長代表
(D)實施相關專業服務時應主動邀請家長參與。
統計: A(41), B(1461), C(40), D(135), E(0) #2369164
詳解 (共 3 筆)
(A)特殊教育法第28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
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
相關人員陪同參與。
(B)特殊教育法規並未提及
(C)特殊教育法第45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
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其組成
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得成立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或家長代表參與。
(D)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9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
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
、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
教師、學生家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本人參與,學生家
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補充:
特殊教育法第46條
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
務。
前項所定支持服務,其經費及資源由各級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辦理。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參與學校
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之推動。
(A)特殊教育法 第28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
(B)應改成 至少應有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
特殊教育法 第46條
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務。
前項所定支持服務,其經費及資源由各級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辦理。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參與學校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之推動。
(C)特殊教育法 第45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其組成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得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或家長代表參與。
(D)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 第 6 條 專業團隊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專業服務前,應告知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提供服務之目的、預期成果及配合措施,並徵詢其同意;實施專業服務時,應主動邀請其參與;服務後並應通知其結果,且作成紀錄,建檔保存。
特殊教育法: *第二十七條 各級學校應對每位身心障礙學生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其擬定與教育安置。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十八條 參與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學生家長、相關專業人員等,並得邀請學生參與;必要時,學生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處室(科)主任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遴聘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A) 特殊教育法 第27條;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B) X (C)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4條 (D) 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施辦法 第8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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