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消費者保護法對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所生責任之規範,下述何者正確?
(A)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
(B) 由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C) 若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D) 若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對於損害之防免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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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619), C(163), D(125), E(0) #444384

詳解 (共 5 筆)

#930339
第 10-1 條 (A)
本節所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
制或免除。

第 8 條 (B)(C)(D)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
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
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前條之企業
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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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4495
(C) 若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不在此限
(D) 若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 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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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381
第 8 條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 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 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前條之企業 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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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2194
C與D必須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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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9799

大家會搞混的是第7條與第8條

第 7 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這兩種向法院證明無過失才得減輕

而第8條才是本題要的
第 8 條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第七條之企業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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