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法規定支付命令之敘述,何者錯誤?
(A)支付命令須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
(B)支付命令之聲請人若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C)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 3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D)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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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 B(580), C(1488), D(191), E(0) #3311385
統計: A(152), B(580), C(1488), D(191), E(0) #3311385
詳解 (共 10 筆)
#6217840
(A) 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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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
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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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民事訴訟法 第516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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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民事訴訟法 第521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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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0346
| 27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法規定支付命令之敘述,何者錯誤? |
| (A) 支付命令須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 |
| 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
I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II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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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支付命令之聲請人若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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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509 條
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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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
I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II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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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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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516 條
I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II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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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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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
I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II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III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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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3617
這他媽哪裡是初等考試啊,整份都在考法條的內文....又不是司法考試,還要逐條背內文也太刁難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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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9613
(C) 應改為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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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1486
是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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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7046
民事訴訟法§518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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