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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1年 - 101-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9164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1年 - 101-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9164

年份:101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28 甲於民國(下同)99年5月20日簽發記載該日為發票日並記載發票日後一個月付款之支票予乙,而發票地及付款地均在臺北市。試問對此支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支票之付款提示期限至99年5月27日
(B)此支票之付款提示期限至99年6月27日
(C)此種支票俗稱遠期支票
(D)此支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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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677829
未解鎖
28 甲於民國(下同)99年5月20日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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