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關於民事訴訟法上訴訟能力之有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滿 7 歲之未成年人,就有關其與法定代理人間之訴訟,視為有訴訟能力
(B) 15 歲未婚之人,得為有效之訴訟行為
(C)成年人經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者,其提起訴訟,應經輔助人同意
(D)外國人依其本國法雖有訴訟能力,如依中華民國法律無訴訟能力,視為無訴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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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38), C(424), D(100), E(0) #3791206
統計: A(60), B(38), C(424), D(100), E(0) #3791206
詳解 (共 6 筆)
#7275989
關於民事訴訟法上訴訟能力之有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滿 7 歲之未成年人,就有關其與法定代理人間之訴訟,視為有訴訟能力❌
- 滿 7 歲但未滿 18 歲之未成年人,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在民事訴訟法上原則上無訴訟能力,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
- 即使是跟父母打官司(利益衝突),也是要選任「特別代理人」,而非直接視為有訴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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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15 歲未婚之人,得為有效之訴訟行為❌
- 現行民法成年年齡已降至 18 歲。
- 5 歲者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訴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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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成年人經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者,其提起訴訟,應經輔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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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45 條之 1 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特定訴訟行為(如起訴、上訴、撤回、和解、捨棄等),應經輔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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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輔助宣告人雖然具備行為能力,但因其精神或心智狀態(例如失智症初期、智能障礙等)使其處理重大事項時判斷力可能受限,法律要求在涉及重大權利義務的訴訟行為時,必須經過輔助人的把關。
(D)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雖有訴訟能力,如依中華民國法律無訴訟能力,視為無訴訟能力❌
-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46 條,這採取的是「從寬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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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該外國人在本國「有」能力,在我國「沒」能力,基於對其本國法的尊重,他依然有訴訟能力;如果他在本國「沒」能力,但我國法律認為他「有」,則視為有訴訟能力(總之,只要符合其中一個法律,就讓他打官司)。選項 (D) 的敘述剛好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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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46 條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訴訟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訴訟能力者,視為有訴訟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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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1101
| 選項 | 敘述 | 正確與否 | 解析 |
|---|---|---|---|
| (A) | 滿 7 歲之未成年人,就有關其與法定代理人間之訴訟,視為有訴訟能力 | 錯誤 | 依民法規定,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原則上無訴訟能力,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但於「與法定代理人間之訴訟」為避免利益衝突,實務上透過選任特別代理人之方式處理,而非直接「視為有訴訟能力」。 |
| (B) | 15 歲未婚之人,得為有效之訴訟行為 | 錯誤 | 15歲未婚之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77條規定,其法律行為原則上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訴訟行為屬於法律行為,故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訴訟能力,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 |
| (C) | 成年人經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者,其提起訴訟,應經輔助人同意 | 正確 | 依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3款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或依法得獨立為之者,不在此限。 |
| (D) |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雖有訴訟能力,如依中華民國法律無訴訟能力,視為無訴訟能力 | 錯誤 | 依《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訴訟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訴訟能力者,視為有訴訟能力。」這是「從寬認定」的規定,而非本選項所述的從嚴認定。 |
? 核心觀念補充
訴訟能力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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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訴訟能力是指當事人能獨立以有效法律行為進行訴訟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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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標準:依《民事訴訟法》第45條,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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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行為能力人(成年人、已婚未成年人):有訴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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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為能力人(滿7歲以上未成年人、受輔助宣告之人):原則上無訴訟能力,應由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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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行為能力人(未滿7歲、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訴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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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宣告與訴訟行為
受輔助宣告之人雖未喪失行為能力,但為保障其權益,民法第15條之2明定其為特定重要法律行為(包括訴訟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此規定旨在避免受輔助宣告之人因判斷能力不足而為不利之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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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8707
(D)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雖有訴訟能力,如依中華民國法律無訴訟能力,視為無訴訟能力(X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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