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僱用之受雇者最低達幾人以上,雇主即應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A)100 人
(B)150 人
(C)200 人
(D)25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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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5), C(5), D(0), E(0) #3179382

詳解 (共 1 筆)

#6220392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3條
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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