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A 地原地目為「田」,經所有權人甲申請變更地目為「建」,嗣乙地政事務所認該地目變更係屬違法, 請示丙縣政府如何處理,俟丙決議後,乙乃依丙決議之原則,維持「建」地目之登記,惟於 A 地之土地 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土地涉及違法地目變更,土地使用管制仍應受原『田』地目之 限制」,並通知甲。依最高行政法院決議見解,甲如不服該註記,是否得循行政訴訟途徑請求救濟?
(A)該註記為行政處分,故甲得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救濟
(B)該註記為行政處分,故甲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救濟
(C)該註記為事實行為,故甲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救濟
(D)該註記並非行政處分,故甲不得循行政訴訟途徑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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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4), B(186), C(1286), D(246), E(0) #1572827

詳解 (共 10 筆)

#5083935

這到底是考土地法還是在耍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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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0126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3月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法律問題:

某土地原地目為「田」,經所有權人申請變更地目為「建」,嗣地政事務所認該地目變更係屬違法,請示縣政府如何處理,俟縣政府決議後,該地政事務所乃依縣政府決議之原則,維持「建」地目之登記,惟於該筆土地之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土地涉及違法地目變更,土地使用管制仍應受原『田』地目之限制」(以下稱系爭註記),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如不服該項註記,是否得循行政訴訟途徑,請求救濟?

決      議:

地政事務所在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土地涉及違法地目變更,土地使用管制仍應受原『田』地目之限制」,法律並未規定發生如何之法律效果。該註記既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地政事務所拒絕土地所有權人註銷系爭註記之要求,係拒絕作成事實行為之要求,該拒絕行為亦非行政處分。

系爭註記事實上影響其所在土地所有權之圓滿狀態,侵害土地所有權人之所有權,土地所有權人認系爭註記違法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排除侵害行為即除去系爭註記(回復未為系爭註記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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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1157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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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2750
我常認爲,出題的人,動機不良善,此題是經典鐵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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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2038

這到底是考土地法還是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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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7939
默默地為這年度的考生致上最高的敬意,
感覺這年度的考官從當舖來的。。。
當!當!當!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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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5877
這年度的出題老師是有病是不是?
正常的出題不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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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4280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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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7845
事實行為指行為人的行為外觀不必表達出內心...
(共 14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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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6849

這年的考題也太刁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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