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經紀人員違反業務規範時,應負之法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未經所屬經紀業同意為他經紀業執行業務,而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應予以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之懲戒處分
(B)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未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不動產說明書之內容者,應予申誡
(C)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無故洩漏者,應予申誡
(D)執行業務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交易當事人致其受有損害者,應與經紀業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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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23), B(260), C(166), D(113), E(0) #3349422
統計: A(1623), B(260), C(166), D(113), E(0) #3349422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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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3095
■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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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主要規範經紀業以及其經紀人員(經紀人+營業員)也。本題係指經紀人員而非經紀業之違反業務之責任,主要規定於本法第31條中;經紀業則規範於第29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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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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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
經紀人員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者,應予申誡。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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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項
經紀人員受申誡處分三次者,應另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達五年以上者,廢止其經紀人員證書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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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解析>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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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違反第十六條之規定,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並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但經所屬經紀業同意為他經紀業執行業務者,不在此限。亦即未經所屬經紀業同意者,而為自己或她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予以申誡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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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經紀人員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予以申誡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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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經紀人員違反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予以申誡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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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經紀人員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應與經紀業負連帶賠償責任。此為經紀人員與經紀業共同業務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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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答案應選擇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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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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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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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下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一、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
二、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
三、定金收據。
四、不動產廣告稿。
五、不動產說明書。
六、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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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第一項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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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由經紀業收取差價尚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第29條第1項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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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整: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者
-經紀人員: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6個月~3年之停止執行業務
-經紀業: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6~30萬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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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6339
(A) 應於「申誡」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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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2805
(A) 未經所屬經紀業同意為他經紀業執行業務,而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應予以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之懲戒處分
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並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但經所屬經紀業同意為他經紀業執行業務者,不在此限。
經紀人員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者,應予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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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未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不動產說明書之內容者,應予申誡
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
第 31 條
經紀人員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者,應予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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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無故洩漏者,應予申誡
(D) 執行業務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交易當事人致其受有損害者,應與經紀業負連帶賠償責任
因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不能履行委託契約,致委託人受損害時,由該經紀業負賠償責任。
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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