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起造人於符合下列何種情形後三個月內,應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A)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
(B)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
(C)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
(D)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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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1), B(158), C(107), D(171), E(0) #3349426

詳解 (共 6 筆)

#6254160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8 條 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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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8517
■ 選項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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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起造人、推選管理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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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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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前項起造人為數人時,應互推一人為之。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第三十一條規定之定額而未能成立管理委員會時,起造人應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一次。

起造人於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前,為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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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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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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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 依照第二十八條規定,當登記之1/2人+ ≧ 1/2權,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開區委會議,成立管委會或負責人。否則起造人仍為該公寓大廈管裡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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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本題A比例符合規定,應選擇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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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1)起造人數人時,法無明文,故其互推宜合意為之。
(2)報備:報請備查,實務上屬於行政管理問題,係為使主管機關知悉,使其作出相對應之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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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5575
7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起造人於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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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6968
(A)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
(B)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
(C)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
(D)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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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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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6388

第28條:起造人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要件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

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

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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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2817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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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383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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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之解析 (A)依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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