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有關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共用部分之修繕義務及費用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專有部分之修繕,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B)共用部分之修繕,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C)共用部分之修繕,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區分所有權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D)共用部分之重大修繕,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統計: A(135), B(446), C(1378), D(257), E(0) #3349423
詳解 (共 7 筆)
正確答案:(C)
以下針對各選項進行詳細說明:
(A) 專有部分之修繕,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本項敘述正確。
* 法律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
>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
* 說明: 這條規定了個人產權範圍內的責任。每一戶的屋主(區分所有權人)必須自行負責自己家裡(專有部分)的修繕和維護,並且自己承擔所有費用。例如,家中的牆壁龜裂、水管漏水等,都應由屋主自行處理。
(B) 共用部分之修繕,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本項敘述正確。
* 法律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
>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 說明: 公寓大廈的公共區域(如樓梯間、電梯、大廳、屋頂平台等)的日常維護和修繕,是由管委會或管理人負責執行的。所需費用優先從社區的公共基金支出;若公共基金不足,則由全體所有權人按照各自的產權持分比例來共同分攤。
(C) 共用部分之修繕,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區分所有權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項敘述錯誤。
* 錯誤點: 在於「由區分所有權人為之」這句話。
* 法律依據與說明: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但書:「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
法律規定,如果是因為某位住戶的個人原因導致公共區域損壞,該住戶需要「負擔費用」,但修繕的「執行者」原則上仍然是管委會。
這是為了確保修繕工程的品質、標準一致,並維護公共區域的整體管理。正確的流程應是:
* 管委會負責執行對共用部分的修繕工作。
* 修繕完成後,將費用向該肇事的住戶收取。
因此,敘述中「由區分所有權人為之」(意指由住戶自己動手或自己找人修繕)是錯誤的。
(D) 共用部分之重大修繕,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本項敘述正確。
* 法律依據:
* 決議程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
>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
* 費用負擔: 同第10條第2項的原則。
* 說明: 對於公共區域的「重大修繕」(例如更換整棟大樓的電梯、外牆拉皮、屋頂防水工程等),不能由管委會自行決定,必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也就是俗稱的住戶大會),並經由會議表決通過後才能執行。其費用負擔的原則與一般修繕相同,由公共基金支付或全體所有權人按比例分攤。這個程序是為了確保重大事項能反映全體住戶的共同意志。
(2)使用上之獨立性
參自(定著物——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2241號)(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之關係)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0II
(C)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
①負責修繕、管理、維護相關事務的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