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有關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共用部分之修繕義務及費用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專有部分之修繕,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B)共用部分之修繕,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C)共用部分之修繕,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區分所有權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D)共用部分之重大修繕,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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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5), B(446), C(1378), D(257), E(0) #3349423

詳解 (共 7 筆)

#6540407

正確答案:(C)
以下針對各選項進行詳細說明:
(A) 專有部分之修繕,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本項敘述正確。
* 法律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
>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
* 說明: 這條規定了個人產權範圍內的責任。每一戶的屋主(區分所有權人)必須自行負責自己家裡(專有部分)的修繕和維護,並且自己承擔所有費用。例如,家中的牆壁龜裂、水管漏水等,都應由屋主自行處理。
(B) 共用部分之修繕,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本項敘述正確。
* 法律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
>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 說明: 公寓大廈的公共區域(如樓梯間、電梯、大廳、屋頂平台等)的日常維護和修繕,是由管委會或管理人負責執行的。所需費用優先從社區的公共基金支出;若公共基金不足,則由全體所有權人按照各自的產權持分比例來共同分攤。
(C) 共用部分之修繕,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區分所有權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項敘述錯誤。
* 錯誤點: 在於「由區分所有權人為之」這句話。
* 法律依據與說明: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但書:「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
法律規定,如果是因為某位住戶的個人原因導致公共區域損壞,該住戶需要「負擔費用」,但修繕的「執行者」原則上仍然是管委會。
這是為了確保修繕工程的品質、標準一致,並維護公共區域的整體管理。正確的流程應是:
* 管委會負責執行對共用部分的修繕工作。
* 修繕完成後,將費用向該肇事的住戶收取。
因此,敘述中「由區分所有權人為之」(意指由住戶自己動手或自己找人修繕)是錯誤的。
(D) 共用部分之重大修繕,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本項敘述正確。
* 法律依據:
* 決議程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
>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
* 費用負擔: 同第10條第2項的原則。
* 說明: 對於公共區域的「重大修繕」(例如更換整棟大樓的電梯、外牆拉皮、屋頂防水工程等),不能由管委會自行決定,必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也就是俗稱的住戶大會),並經由會議表決通過後才能執行。其費用負擔的原則與一般修繕相同,由公共基金支付或全體所有權人按比例分攤。這個程序是為了確保重大事項能反映全體住戶的共同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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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4145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 專有部...
(共 54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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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3132
■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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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立法目的係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升居住品質,該條例原係為行政機關基於管理之目的所制定,其規範重點在住戶之權利義務、管理組織及管理服務人等,與民法重在建築物各住戶所有權之物權關係有異。故規範公寓大廈之法規採公私雙法之雙軌制也(1)。本題為修繕義務與費用負擔,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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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分所有乃一物一權主義之例外規定,所謂專有部分、共用部分,於該條例中名詞定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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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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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2),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亦包含約定專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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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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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亦包含約定共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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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修繕相關規定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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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第一項 (住戶之修繕義務)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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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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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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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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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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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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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3)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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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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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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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照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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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依照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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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該選項錯在,非由區分所有權人為之,區分所有權人僅負擔該修繕費用也。其修繕仍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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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依照第十一條規定,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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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答案應選擇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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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及備註>

(2)使用上之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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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民法799條規定有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定義其專有部分僅需符合使用上之獨立性即可成為區分所有權人之物權標的;民法尚需符合構造之獨立性。然專有部分仍應符合構造以及使用上獨立性方可為物權之標的。所謂使用上獨立性,乃指建築物得作為一建築物單獨使用,有獨立之經濟效用者而言,依其有無對外通行之通道,門等、與原建物依存度、隔間等因素考量之。所謂構造獨立性,需有明確的界線劃分一個區塊,構成一個空間,如牆壁、界線等。
參自(定著物——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2241號)(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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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大修繕與一般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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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故該重大修繕、改良行為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又所謂「重大」或「一般」修繕之界定標準,亦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認定之。取自公寓大廈管理問與答 【住戶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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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9800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0II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C)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非區分所有權人)為之,費用由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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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6349

(C)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

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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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2808
1.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2.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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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2014

①負責修繕、管理、維護相關事務的人和

②錢該誰出是2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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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734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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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466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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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錯誤, 共用部分之修繕,係因可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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