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根據我國現行特殊教育法規,特殊教育學生家長對於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或 其他學習權益受損時,應先向下列哪一個單位提出申訴?
(A)教育部
(B)教育局(處)
(C)就讀學校
(D)縣市鑑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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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156), C(1669), D(122), E(0) #2739173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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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4630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第5條1.特殊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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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9833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第 5 條 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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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4079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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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對學生與幼兒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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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原為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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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3102
特殊教育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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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182
此法已修正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舊法第五條 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對鑑定、安置及輔導有爭議時,應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起申
訴。
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於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
務或其他學習權益受損時,應自知悉或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
以書面向學校提起申訴。
改為
第五條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高級中等以
上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對主管機關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措
施有爭議時,應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
提起申訴。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高級中等以上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因主管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益者,亦得提起申訴;法令未
規定應作為之期間者,其期間自主管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前二項主管機關之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措施性質屬行政處
分時,不服鑑安輔申評會之申訴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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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8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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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4533
申訴-學校
再申訴-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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