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有關共有土地之分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共有土地一定要訴請法院才能分割
(B)法院判決分割共有土地時,仍得使部分共有人就特定部分維持共有關係
(C)共有人相同的數土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D)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土地,各該土地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在一定條件下,得請求合併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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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6), B(94), C(41), D(75), E(0) #3791208
統計: A(426), B(94), C(41), D(75), E(0) #3791208
詳解 (共 5 筆)
#7275997
有關共有土地之分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共有土地一定要訴請法院才能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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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以「協議分割」為優先,根據《民法》第 824 條第 1 項,共有物之分割,原則上應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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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協議不成」或「不能協議」時,共有人才得以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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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並非「一定要」訴請法院,如果共有人大家談好並辦理登記,自行分割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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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824 條 1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A)行之。 2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3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4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B)。 5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C)。 6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D)。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7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
(B) 法院判決分割共有土地時,仍得使部分共有人就特定部分維持共有關係✔️
- 根據《民法》第 824 條第 4 項,法院裁判分割時,為了共有人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
- 例如:為了留一條公用道路,或是部分共有人願意繼續維持共有,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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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共有人相同的數土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根據《民法》第 824 條第 5 項,如果共有人相同的數個不動產(例如甲乙兩人共有 A 地與 B 地),共有人可以請求法院合併分割,不需要一塊地一塊地分,這有助於土地利用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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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土地,各該土地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在一定條件下,得請求合併分割✔️
根據《民法》第 824 條第 6 項,如果數塊土地「相鄰」,且「共有人部分相同」,只要在各該土地均具應有部分的共有人提出請求,且經各土地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共有人同意,法院可以合併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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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1110
| 選項 | 敘述 | 正確與否 | 解析與法條依據 |
|---|---|---|---|
| (A) | 共有土地一定要訴請法院才能分割 | 錯誤 | 《民法》第824條第1項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只有當共有人無法達成協議時,才可訴請法院裁判分割。因此,「一定」要訴請法院的說法是錯誤的。 |
| (B) | 法院判決分割共有土地時,仍得使部分共有人就特定部分維持共有關係 | 正確 | 依《民法》第824條第4項規定:「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例如為保留共同通行道路,法院可判決該道路由部分共有人維持共有。 |
| (C) | 共有人相同的數土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 正確 | 這是《民法》第824條第5項的明文規定,其立法目的是為避免土地細分,有助於社會經濟發展。即使數宗土地不相鄰,只要共有人完全相同,亦可請求合併分割。 |
| (D) |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土地,各該土地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在一定條件下,得請求合併分割 | 正確 | 依《民法》第824條第6項,此種合併分割須同時具備三要件:(1)數不動產相鄰;(2)共有人部分相同;(3)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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