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依證券交易法規定,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之有價
證券者,除下列哪一情形外,應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
(A)公開收購人預定公開收購數量,加計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已取得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總數,未超過該公開發行公
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5%
(B)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其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 10%之公司之有價證券
(C)公開收購人預定公開收購數量,加計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已取得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總數,未超過該公開發行公
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10%
(D)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其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 30%之公司之有價證券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第43-1條第2項第1款 不經由有價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