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發行人依規定檢齊相關書件向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提出申報,除因申報書件應 行記載事項不充分、為保護公益有必要補正說明或經金管會退回者外,其案件自金管會及金管會指定 之機構收到申報書件即日起屆滿一定營業日即可生效。此一制度稱之為:
(A)核准生效制
(B)申報生效制
(C)實質審查制
(D)準則審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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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36), C(2), D(2), E(0) #1785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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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8038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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