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甲於 101 年 5 月 20 日將其 A 耕地出租於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乙約定該租賃契約租期 7 年,如未訂立書面契約,則視為不定期限租賃
(B)租期屆滿後,如乙仍為 A 地之使用收益,而甲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則視為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C)在租賃期間,甲如自願出賣 A 地於丙,對乙有先買權通知的不真正義務(對己義務、間接義務)
(D)在租賃期間,法院如拍賣 A 地而由丙拍定,實務上認為法院對乙有先買權的通知義務,待乙放棄先買
權後,法院始通知丙繳價金
統計: A(322), B(656), C(86), D(1155), E(0) #1572829
詳解 (共 9 筆)
31
甲於
101 年 5 月 20 日將其 A 耕地出租於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乙約定該租賃契約租期 7 年,如未訂立書面契約,則視為不定期限租賃
(B)租期屆滿後,如乙仍為 A 地之使用收益,而甲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則視為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C)在租賃期間,甲如自願出賣 A 地於丙,對乙有先買權通知的不真正義務(對己義務、間接義務)
(D)在租賃期間,法院如拍賣 A 地而由丙拍定,實務上認為法院對乙有先買權的通知義務,待乙放棄先買
權後,法院始通知丙繳價金 O
ABC耕地不受土地法的限制.須參考農發條例21
農發條例
第 21 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訂立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
之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由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之,不受土地法第一百
十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限制。租期逾一年未訂立書面契約者,不適用民法
第四百二十二條之規定。
前項農業用地租賃約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不適用
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及土地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四條之規定;當事
人另有約定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租約者,租賃關係於終止時消滅,其終止
應於六個月前通知他方當事人;約定期限未達六個月者,應於十五日前通
知。
農業用地租賃未定期限者,雙方得隨時終止租約。但應於六個月前通知對
方。
土地法
第109條(不定期限契約之擬制)
依定有期限之契約租用耕地者,於契約屆滿時,除出租人收回自耕外,如承租人繼續耕作,視為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第 110 條 (耕地租金)
地租不得超過地價百分之八,約定地租或習慣地租超過地價百分之八者,
應比照地價百分之八減定之,不及地價百分之八者,依其約定或習慣。
前項地價指法定地價,未經依法規定地價之地方,指最近三年之平均地價
。
土地法
第 111 條
耕地地租,承租人得依習慣以農作物代繳。
第 112 條 (押金上限,不能超過一年應繳租額四分之一)
耕地出租人不得預收地租,但因習慣以現金為耕地租用之擔保者,其金額
不得超過一年應繳租額四分之一。
前項擔保金之利息,應視為地租之一部,其利率應按當地一般利率計算之
。
第114條(不定期耕地租賃契約終止之限制)
依不定期限租用耕地之契約,僅得於有左列情形之一時終止之: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二、承租人放棄其耕作權利時。
三、出租人收回自耕時。
四、耕地依法變更其使用時。
五、違反民法第四百三十二條(承租人之保管義務)及第四百六十二條第二項(耕作地附屬物之範圍及其補充)之規定時。
六、違反第一百零八條(轉租之禁止)之規定時。
七、地租積欠達二年之總額時。
(D)在租賃期間,法院如拍賣 A 地而由丙拍定,實務上認為法院對乙有先買權的通知義務,待乙放棄先買 權後,法院始通知丙繳價金
107
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承買承典準用之。
104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
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
後定之。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
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
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之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由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之,不受土地法第一百
十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限制。租期逾一年未訂立書面契約者,不適用民法
第四百二十二條之規定。
前項農業用地租賃約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不適用
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及土地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四條之規定;當事
人另有約定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租約者,租賃關係於終止時消滅,其終止
應於六個月前通知他方當事人;約定期限未達六個月者,應於十五日前通
知。
農業用地租賃未定期限者,雙方得隨時終止租約。但應於六個月前通知對
方。
請問AB錯在哪,對照法條好像也是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