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75 歲喪偶且失智的甲與守寡的長媳乙以及在上班的孫子丙同居。甲另有一個目前仍活躍於商界的 79 歲哥哥丁和目前在當老師的次子戊。甲之上述親屬對甲扶養義務之順序為何?
(A)乙丙丁戊
(B)戊丙丁乙
(C)丙戊乙丁
(D)丁戊丙乙
統計: A(296), B(1800), C(282), D(116), E(0) #3311389
詳解 (共 5 筆)
民法 第 1115 條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次子戊>孫子丙)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哥哥丁)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長媳乙)
I. 法律依據與原則 (The Legal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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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114 條:家庭成員間的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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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指出,直系血親、夫妻、兄弟姊妹等特定親屬關係者間互負扶養義務。本題中,甲的子女(戊)、孫子(丙)、兄弟(丁)以及媳婦(乙)都在這個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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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115 條:扶養義務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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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本題的核心條款,它明確規定了扶養義務的先後順序,以確保最需要扶養的人能優先得到照顧。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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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等): 順位最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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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等): 順位僅次於直系血親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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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兄弟姊妹: 順位在直系血親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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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子婦、女婿: 順位在配偶、直系血親、兄弟姊妹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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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等近者優先: 在同類別親屬中 (例如都屬於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優先 (例如兒子優先於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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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能力考量: 負有相同順位扶養義務者,法院會依各個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和被扶養人的需要,來決定扶養義務的承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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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117條, 1118條, 1118-1條: 補充條款,說明被扶養者需符合無自理能力及經濟狀況,負扶養義務者若經濟能力不足,或是遭到受扶養者虐待時可以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II. 個案分析與推理 (The Specific Case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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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被扶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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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歲喪偶且失智,明顯已無謀生能力,生活上需人照顧,符合受扶養的要件 (民法第 11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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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長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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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甲的子婦(媳婦),按照民法第 1115 條的規定,扶養義務順位在所有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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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寡」表示配偶 (甲的兒子) 已過世,乙與甲是姻親關係,並非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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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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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甲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孫子),依照民法第 1115 條,順位比丁和乙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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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班」僅暗示其可能有收入來源,但並不能直接推論他有足夠的經濟能力負擔扶養義務。可能才剛出社會,收入不高,甚至可能負擔學貸,生活上可能有其他壓力,法院會依法考量他的實際經濟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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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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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甲的兄弟姊妹 (哥哥),依民法第 1115 條,扶養順序在直系血親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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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躍於商界」暗示其經濟能力可能較佳,但不代表他必須負擔全部或絕對的扶養責任。法院仍需根據他實際的資產、收入等情況,綜合考量。且79歲高齡,可能也無足夠的體力照顧失智的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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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 (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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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甲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兒子),依民法第 1115 條,扶養順位優先於丙、丁和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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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丙相比,戊是甲的兒子,親等更近,因此在同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的情況下,扶養順序在丙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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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老師」暗示其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有較高的扶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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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三段論推演 (Syllogistic Reaso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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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前提 (Major Premise): 依據《民法》第 1115 條,扶養義務人的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 (親等近者優先) > 直系血親尊親屬 (親等近者優先) > 兄弟姊妹 > 子婦、女婿,並考量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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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前提 (Minor Premise): 戊為甲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兒子)且有穩定收入,丙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孫子)但經濟能力不明,丁為甲的兄弟姊妹且經濟能力較佳,乙為甲的子婦(媳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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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Conclusion): 綜合以上前提,甲的親屬對甲的扶養義務順序為:戊 > 丙 > 丁 > 乙
IV. 為何選項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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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乙丙丁戊: 乙 (子婦) 的順位過於提前,不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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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戊丙丁乙: 符合民法規定,次子(戊)優先於孫子(丙),再者為兄弟(丁),最後才是媳婦(乙)。且考量戊的經濟能力較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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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丙戊乙丁: 丙 (孫子) 的順位過於提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親等近者優先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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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丁戊丙乙: 丁 (兄弟姊妹) 的順位過於提前,且忽略了直系血親卑親屬的優先性。
V. 法律實務的彈性 (Real-World Consider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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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能力的影響: 雖然法律有明確的順序,但實際操作上,法院會根據個案的情況,仔細考量每個扶養義務人的經濟狀況、負擔能力,以及被扶養人的實際需求,來決定扶養義務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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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 若某人主張自己無力負擔扶養義務,需要提出相關的證據,例如薪資證明、財產證明、負債證明等,法院才會加以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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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協議: 實務上,法官多會鼓勵親屬們先行協商扶養方式與比例,協商不成才會由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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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況: 扶養義務可能因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而減輕或免除(《民法》第 1118 條之 1),但此題中未提及。
VI. 總結 (Conclusion):
基於法律的規定、實務上的考量,以及題目所給的條件,選項 (B) 戊丙丁乙 是最符合扶養義務順序的答案。雖然選項可能不完美呈現實務上所有複雜的情形,但在僅有四個選項的前提下,(B) 仍然是最精確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