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下列關於受監護宣告之敘述,何者正確?
(A)受監護宣告之自然人喪失權利能力
(B)受監護宣告之自然人喪失行為能力
(C)受監護宣告之自然人喪失責任能力
(D)受監護宣告之自然人喪失結婚能力
統計: A(164), B(1779), C(424), D(31), E(0) #3311391
詳解 (共 5 筆)
- 民法 第14條
- 民法 第15條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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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第 15 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其他選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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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受監護宣告之自然人喪失權利能力: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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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能力是指能夠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根據民法第 6 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權利能力的有無是以人是否活著來判斷,與是否受監護宣告無關。受監護宣告之人仍然具有權利能力,只是其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需由監護人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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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受監護宣告之自然人喪失責任能力: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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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對於自己行為負責的能力。受監護宣告之人可能仍有責任能力,只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民法第 187 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意即,受監護宣告之人若於行為時有識別能力時,仍須負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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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受監護宣告之自然人喪失結婚能力: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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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 988 條,結婚之無效僅限於三種情形,第 1 款:「不具備第 982 條之方式。」,指的是結婚的形式要件。第 2 款:「違反第 983 條規定。」,指的是近親結婚限制。第 3 款:「違反第 985 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指的是重婚禁止。而依據民法第 989 條至第 997 條中結婚撤銷之規定,並未提到受監護宣告之人不得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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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段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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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前提: 民法第 15 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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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前提: 選項 (B) 指出受監護宣告之自然人喪失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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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因此,選項 (B) 符合民法規定,為正確答案。
總結:
受監護宣告之人喪失行為能力,其為法律行為應由監護人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但不影響其權利能力、責任能力 (需視情況而定) 或結婚能力。
因此,答案為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