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甲簽發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之無記名支票一紙予乙,並於票據上記載「禁止背書」,乙於空白背書後將該支票轉讓予丙,丙將該支票空白背書予丁。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於該票據上為「禁止背書」之記載,該票據無效
(B)甲於該票據上為「禁止背書」之記載,該記載有效
(C)甲於該票據上為「禁止背書」之記載,故甲對丁不負票據責任
(D)甲於該票據上為「禁止背書」之記載,該記載不生票據法上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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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31), C(32), D(53), E(0) #385423
統計: A(5), B(31), C(32), D(53), E(0) #385423
詳解 (共 3 筆)
#844933
支票因發票人未載明發票人的情形,則屬無記名支票。
「禁止背書轉讓」的用意係發票人為避免後手恣意轉讓,造成日後債權關係糾葛,而為保護自身權益的一種方式。如發票人僅於支票上記載「禁止背書轉讓」,而無記載發票人為何人的情形,即屬「無記名支票」為「禁止背書轉讓」的情況。在此情況下,原禁止背書轉讓的目的係為保護發票人,但因未記名,在保護執票人對其債權的信賴利益下,「禁止背書轉讓」不生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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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0895
§144準用§30II 無記名支票禁止轉讓之記載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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