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甲將其土地分別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之普通抵押權,並分別擔保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120 萬元、60 萬元之債權,乙將其第一次序讓與丁,設該地抵押權實行所得價金為 300 萬元。乙可分得多少錢?
(A) 180 萬元
(B) 135 萬元
(C) 120 萬元
(D) 6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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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1), B(191), C(1643), D(335), E(0) #3311393

詳解 (共 8 筆)

#6210666
次序之讓與:指對於同一抵押物之先次序抵押權人,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將其抵押權先次序讓與後次序抵押權人。次序之讓與僅於當事人間生相對效力,讓與人應將其次序所能分配之利益讓與受讓人優先受償,至於各抵押權人之次序則無變動。詳言之,就拍賣所得價金,將讓與人與受讓人依其次序所能分配之合計金額,由受讓人優先受償,如有餘額始由讓與人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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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將其土地分別為
1乙180
2丙120
3丁60
乙將其第一次序讓與丁,設該地抵押權實行所得價金為 300 萬元
300-180(乙)-120(丙)
(乙的額度內-60(丁))=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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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1950
原次序:乙(180萬元)、丙(120萬元)、丁(60萬元)
乙將次序讓與丁後之次序:丁(180萬元額度內)、乙(180萬元)、丙(1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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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可分得:60萬元(180萬元額度內)
乙可分得:180萬元-60萬元=120萬元
丙可分得:1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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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錯還請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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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篇說的蠻好理解,推薦大家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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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7636

說明:

本題涉及到抵押權次序讓與以及抵押權實行後的價金分配

法源依據:

  • 民法第 870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抵押權者,抵押權人得以下列方法調整其可優先受償之分配額。但他抵押權人之利益不受影響:一、為特定抵押權人之利益,讓與其抵押權之次序。」

  • 民法第 874 條:「抵押物賣得之價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按各抵押權成立之次序分配之。其次序相同者,依債權額比例分配之。」

解析步驟:

  1. 原次序分配:

    • 原本的抵押權次序為: (180 萬,第一順位) >  (120 萬,第二順位) >  (60 萬,第三順位)。

    • 若未進行次序讓與,拍賣價金 300 萬元應依序分配:得 180 萬,得 120 萬,得 0 元。

  2. 次序讓與:

    • 將其第一次序讓與,則抵押權次序變為:

      •  (取得乙的原第一次序,擔保自身債權 60 萬元)

      •  (原第二次序,現升為第二次序,債權 120 萬元)

      •  (原第一次序,現降為第三次序,債權 180 萬元)

  3. 讓與後的分配:

    •  (原乙之順位,現為第一順位):優先受償 60 萬元 (自身債權額),剩餘 240 萬元 (300 萬 - 60 萬)。

    •  (現為第二順位):接著受償,可得 120 萬元 (自身債權額),剩餘 120 萬元 (240 萬 - 120 萬)。

    •  (現為第三順位):最後受償,可得剩餘的 120 萬元

三段論法:

  • 大前提: 民法第 870 條之 1 規定抵押權次序得經由約定讓與。讓與後,受讓人於讓與範圍內取得優先受償地位,但不影響其他抵押權人的權益。民法第 874 條規定,抵押物賣得價金依抵押權次序分配。

  • 小前提: 本案中,將其第一順位讓與,拍賣價金為 300 萬元,的債權為 180 萬元,的債權為 120 萬元,的債權為 60 萬元。

  • 結論: 因此,以第一順位優先受償 60 萬元,以第二順位受償 120 萬元,最後以第三順位受償剩餘的 120 萬元。

總結:

將其第一順位讓與後,取得第一順位優先受償 60 萬元的權利,的順位則不受影響,仍為第二順位,受償其債權額 120 萬元。則降為第三順位,僅能受償剩餘的 120 萬元。

因此,答案為 (C) 12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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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6712
民法870-1 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抵押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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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6994
民法第 870-1 條 同一抵押物有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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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6878
第35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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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甲有一地,設有乙之第一次序抵押權,擔保債權新臺幣(下同)360 萬元;另有丙之第二次序抵押權, 擔保債權 240 萬元;並有丁之第三次序之抵押權,擔保債權 120 萬元。乙對丁為相對拋棄其第一次 序抵押權,嗣後該地抵押權實行所得價金為 600 萬元,乙可分得多少錢?
(A) 120 萬元
(B) 240 萬元
(C) 270 萬元
(D) 36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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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1854
相關觀念補充 抵押權次序之讓與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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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6587
甲將其土地分別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之普通抵押權,並分別擔保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120 萬元、60 萬元之債權,乙將其第一次序讓與丁,設該地抵押權實行所得價金為 300 萬元。乙可分得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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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次序時,乙拿180、丙拿120、丁拿0
乙對丁讓與時:丁和乙都成為第一次序,丁在乙的債權額度裡優先受償,丙則不受影響
算法:該地300-(乙原額度180-丁債權60)=乙變成拿120,丙不受影響還是原本的120
乙對丁相對拋棄時:丁和乙都是第一次序,但丁及乙變成用債權比例在乙的債權額度裡受償,丙也不受影響
算法:乙原額度180:丁60=3:1,所以乙3/4(換算0.75)、丁1/4(換算0.25)
180*0.75=135,這是乙拿到的;180*0.25=45,這是丁拿到的;而丙還是一樣拿120
絕對拋棄時:乙從原本第一次序降為最後次序
次序就變成,丙拿120、丁拿60、乙拿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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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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