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有關保險標的(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凡與海上航行有關之可能危險,只要能以金錢衡量者,皆可為海上保險之標的
(B)得依契約約定,以出發地之陸上倉庫起至目的港止之危險為海上保險標的
(C)依我國法規定,若契約未明文排除,海上保險之標的應包括戰爭險
(D)在訂立貨物保險契約時,未確定保險標的物之名稱、裝船日期及其價值者,該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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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 B(35), C(152), D(201), E(0) #385425
統計: A(127), B(35), C(152), D(201), E(0) #385425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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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 132 條
未確定裝運船舶之貨物保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知其已裝載於船舶時,
應將該船舶之名稱、裝船日期、所裝貨物及其價值,立即通知於保險人。
不為通知者,保險人對未為通知所生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D.在訂立貨物保險契約時,未確定保險標的物之名稱、裝船日期及其價值者,該契約無效
契約有效,但未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對該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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