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有關保險標的(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凡與海上航行有關之可能危險,只要能以金錢衡量者,皆可為海上保險之標的
(B)得依契約約定,以出發地之陸上倉庫起至目的港止之危險為海上保險標的
(C)依我國法規定,若契約未明文排除,海上保險之標的應包括戰爭險
(D)在訂立貨物保險契約時,未確定保險標的物之名稱、裝船日期及其價值者,該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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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 B(35), C(152), D(201), E(0) #385425

詳解 (共 3 筆)

#705072
第 126 條關於海上保險,本章無規定者,適用保險法之規定。
第 127 條凡與海上航行有關而可能發生危險之財產權益,皆得為海上保險之標的。 海上保險契約,得約定延展加保至陸上、內河、湖泊或內陸水道之危險。
第 128 條保險期間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關於船舶及其設備屬具,自船舶起錨或解纜 之時,以迄目的港投錨或繫纜之時,為其期間;關於貨物,自貨物離岸之 時,以迄目的港起岸之時,為其期間。

126准用保險法第32條,包括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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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1752

海商法第 132 條

未確定裝運船舶之貨物保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知其已裝載於船舶時,

應將該船舶之名稱、裝船日期、所裝貨物及其價值,立即通知於保險人。

不為通知者,保險人對未為通知所生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D.在訂立貨物保險契約時,未確定保險標的物之名稱、裝船日期及其價值者,該契約無效

契約有效,但未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對該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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