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有關土地徵收補償之性質,下列何者正確?
(A)補償內容僅有地價補償
(B)屬於一般犧牲
(C)屬於損害賠償
(D)屬於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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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 B(112), C(283), D(1524), E(0) #1572834

詳解 (共 3 筆)

#2455436

關於徵收的特性,最重要的有兩點:

1.屬於損失補償,而非損害賠償(不法行為造成之損害)

2.屬於特別犧牲(超出一般人所應負擔之社會義務),而非一般犧牲

(A)補償內容僅有地價補償?

錯誤!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34-1條,可整理出徵收補償內容如下:

1.土地地價之市價補償

2.土地改良物之補償(建築改良物之重建價格、農作物之補償)

3.土地改良費用之補償

4.營業規模減損之補償

5.涉及人權議題相關之居住正義安置計畫

(B)屬於一般犧牲?→特別犧牲

(C)屬於損害賠償?→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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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0881
參考曾文昌老師網路公開文章~
https://real-estate.get.com.tw/Columns/detail.aspx?no=905273

(一)一般犧牲:如手段(指限制手段)對於目的(指公共利益)而言尚屬適當,且限制對土地之利用至為輕微,則屬人民享受財產權同時所應負擔之社會義務,國家以法律所為之合理限制即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本旨不相牴觸(司法院釋字第564號解釋理由書),國家無須給予補償。

(二)特別犧牲:如手段(指限制手段)與目的(指公共利益)無適當關聯或限制對土地之利用非屬至為輕微,逾其人民享受財產權所應負擔之社會義務,國家應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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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5692
(A)

一般徵收之補償包括地價補償、改良物補償、土地改良費用補償、合法營業損失之補償、遷移費。



(B)(C)(D)
司法院釋字第440號解釋: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之財產遭受損失,若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者,國家應予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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