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依據特殊教育法精神,特教生的安置下列哪一項不正確?
(A)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安置的適切性
(B)教育安置應以滿足學生需要為前提
(C)鑑輔會安置學生應在十日前將鑑定資料送至學生家長
(D)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之就學以就近入學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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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51), C(811), D(9), E(0) #62694

詳解 (共 3 筆)

#105055
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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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1169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9條】

前條本會小組應結合特殊教育行政支持服務網絡,於受理學校特殊教育學生個案後二個月內,完成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之教
育需求評估報告,提送本會審議,其審議結果應由本部於十五日內通知學,學校應於七日內通知家長。
前項二個月期間,因特殊教育學生個案狀況特殊之必要,得延長之。


流程:學校受理個案→學校2個月內特教評估報告→鑑輔會審議→鑑輔會審完15日內給學校→學校7日內給家長
ps.如果有必較,可以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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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9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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