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甲未依法繳納契稅,請問目前應移送何處強制執行?
(A)普通法院
(B)行政法院
(C)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
(D)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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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140), C(1669), D(209), E(0) #1572835

詳解 (共 5 筆)

#2441300
納稅義務人未在繳款書所載的限繳日期內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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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2092
納稅義務人未在繳款書所載的限繳日期內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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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4564
請問:土地稅法53條:「納稅義務人未在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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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2504
行政執行法 第42條2項後段其為公法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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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5699
契稅條例 第25條:

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繳納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不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前條之怠報金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執行法 第4條1項: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行政執行法 第42條1項:
法律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規定者,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不適用之。


* 按欠稅及罰鍰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係屬行政權之性質,原屬行政執行的範疇,因此以往移送法院執行的規定,並不符合行政法的法理。

且移送法院徵起率偏低,絕大部分為無財產可供執行。另因須移送法院辦理,法院執行緩慢,機關間協調配合困難,影響強制執行之效果與時效。

因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規定,自90年1月1日施行修正行政執行法之日起,不再適用,而改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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