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20 條規定,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合於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
按千分之多少計徵?
(A)千分之一
(B)千分之二
(C)千分之三
(D)千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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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331), C(36), D(28), E(0) #1899499
統計: A(42), B(331), C(36), D(28), E(0) #1899499
詳解 (共 3 筆)
#5990306
平均地權條例 第 20 條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三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第一項之稅率按千分之二計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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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112
第 20 條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三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第一項之稅率按千分之二計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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