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
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同條第三項規定中
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何
者?
(A) 國民義務教育
(B) 教師課稅配套措施
(C)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D) 教學環境基礎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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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83), B(242), C(8578), D(438), E(0) #601128
統計: A(4283), B(242), C(8578), D(438), E(0) #601128
詳解 (共 10 筆)
#2810628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105修正)
第 3 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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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5720
B 34.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0 條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下列哪一階段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
(A)學前教育
(B)國民教育
(C)中等教育
(D)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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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4407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
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
,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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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7925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修正 n第 3 條 n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n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n第二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n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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