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為避免私人壟斷,應對私有土地面積有最高額之限制。其相關限制內容,下列何
者正確?
(A)對於未建築私有建築用地最高面積以 10 公畝為限
(B)對於宅地最高面積以 10 公畝為限
(C)超額土地當於 1 年內出售
(D)逾期未出售之土地,政府得予以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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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71), B(203), C(143), D(232), E(0) #1572836
統計: A(1471), B(203), C(143), D(232), E(0) #1572836
詳解 (共 10 筆)
#4833196
D選項應該是照價收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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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5701
(A)
平均地權條例 第71條1項: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
平均地權條例 第71條2項:
前項所有面積之最高額,以十公畝為限。但工業用地、學校用地及經政府核准之大規模建築用地,應視其實際需要分別訂定之。
(B)
土地法 第28條1項: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土地,得斟酌地方情形,按土地種類及性質,分別限制個人或團體所有土地面積之最高額。
土地法施行法 第7條:
依土地法第28條限制土地面積最高額之標準,應分別宅地、農地、興辦事業等用地。宅地以十畝為限,農地以其純收益足供一家十口之生活為限,興辦事業用地視其事業規模之大小定其限制。
* 十畝不等於十公畝
(C)(D)
平均地權條例 第72條:
前條超額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整理後出售與需用土地人建築使用。但在建設發展較緩之地段,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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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2360
(CD) 平均地權條例 第72條
前條超額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整理後出售與需用土地人建築使用。但在建設發展較緩之地段,不在此限。
前條超額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整理後出售與需用土地人建築使用。但在建設發展較緩之地段,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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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1775
(A) 對於未建築私有建築用地最高面積以 10 公畝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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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
前項所有面積之最高額,以十公畝為限。但工業用地、學校用地及經政府核准之大規模建築用地,應視其實際需要分別訂定之。
計算尚未建築土地面積最高額時,對於因法令限制不能建築之土地,應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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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8391
(C)超額土地,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
(D)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
得予「照價收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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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4471
(A)對於未建築私有建築用地最高面積以 10 公畝為限
(B)對於宅地最高面積以 10 畝為限
(C)超額土地當於 2 年內出售
(D)逾期未出售之土地,政府得予以公開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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