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反托拉斯基金設置目的為何?
(A)強化聯合行為查處,促進市場競爭秩序之健全發展
(B)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避免獨占事業壟斷市場,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
(C)保障消費者權益,專供損害賠償之用
(D)檢舉不公平競爭行為獎金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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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91), B(590), C(149), D(150), E(0) #1167754
統計: A(1491), B(590), C(149), D(150), E(0) #1167754
詳解 (共 3 筆)
#1453672
第47之1條
主管機關為強化聯合行為查處,促進市場競爭秩序之健全發展,得設立反 托拉斯基金。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提撥違反本法罰鍰之百分之三十。 二、基金孳息收入。 三、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之支出。 二、推動國際競爭法執法機關之合作、調查及交流事項。 三、補助本法與涉及檢舉獎金訴訟案件相關費用之支出。 四、辦理競爭法相關資料庫之建置及維護。 五、辦理競爭法相關制度之研究發展。 六、辦理競爭法之教育及宣導。 七、其他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之必要支出。 前項第一款有關檢舉獎金適用之範圍、檢舉人資格、發給標準、發放程序 、獎金之撤銷、廢止與追償、身分保密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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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2764
第47之1條
主管機關為強化聯合行為查處,促進市場競爭秩序之健全發展,得設立反
托拉斯基金。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提撥違反本法罰鍰之百分之三十。
二、基金孳息收入。
三、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之支出。
二、推動國際競爭法執法機關之合作、調查及交流事項。
三、補助本法與涉及檢舉獎金訴訟案件相關費用之支出。
四、辦理競爭法相關資料庫之建置及維護。
五、辦理競爭法相關制度之研究發展。
六、辦理競爭法之教育及宣導。
七、其他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之必要支出。
前項第一款有關檢舉獎金適用之範圍、檢舉人資格、發給標準、發放程序
、獎金之撤銷、廢止與追償、身分保密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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