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依據現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的規定,下列有關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的敘述,何者正確?
(A)成績評量結果以等第呈現
(B)成績評量由導師負責評定
(C)應兼顧定期評量和平時評量
(D)評量範圍包含學生努力程度
統計: A(2053), B(7238), C(2489), D(2495), E(0) #1354013
詳解 (共 10 筆)
(A)依照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第八條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第三條第二款 日常生活表現: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紀錄、團體活動表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B)第七條第二款 二、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參據學校各項紀錄,以及各學習領域授課教師、學生同儕及家長意見反應等加以評定。
(C)(D)第三條第二款 日常生活表現: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紀錄、團體活動表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A)成績評量結果以等第呈現 依事實紀錄 不做等第轉換
(B)成績評量由導師負責評定
(C)應兼顧定期評量和平時評量 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
(D)評量範圍包含學生努力程度 參據學校各項紀錄,以及各學習領域授課教師、學生同儕及家長意見反應等加以評定
O (B)成績評量由導師負責評定
X (C)應兼顧定期評量和平時評量 ...... 生活評量沒有 定期、平時 的差別。
X (D)評量範圍包含學生努力程度 ...... 學期總成績單上 沒有所謂的"努力程度"的 文字呈現。
第 三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
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如下:
一、學習領域:其評量範圍包括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九
年一貫課程綱要所定之七大學習領域及其所融入之
重大議題;其內涵包括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
進步情形,並應兼顧認知、情意、技能及參與實踐
等層面,且重視學習歷程與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
情形、獎懲紀錄、團體活動表現、品德言行表現、
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A)(C)(D)→只有學習領域有
(B)→學習領域與日常生活表現皆有
第6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時機,分為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二種。 學習領域評量應兼顧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惟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期至多三次,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於各學習領域皆應符合第四條第四款最小化原則。 前項全部或部分學習領域定期評量,學生因故不能參加,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為原則。 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性為之。 第7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之評量人員及其實施方式如下:
二、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參據學校各項紀錄,以及各學習領域授課教師、學生同儕及家長意見反應等加以評定
第8條
前項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評定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和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並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學習領域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第 八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
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文字描述記錄之。
前項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
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
習情形與態度等,評定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和未來學習
之具體建議;並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
各學習領域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
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
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
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量二種。
學習領域評量應兼顧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惟定期評量
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期至多三次,平時評量中紙筆
測驗之次數,於各學習領域皆應符合第四條第四款最小
化原則。
前項全部或部分學習領域定期評量,學生因故不能參加
,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
計算為原則。
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
性為之。
第 七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之評量人員及其實施方式如下
:
一、各學習領域:由授課教師評量,且須於每學期初向
學生及家長說明評量計畫。
二、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參據學校各項紀錄,以及各
學習領域授課教師、學生同儕及家長意見反應等加
以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