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依據現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的規定,下列有關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的敘述,何者正確?
(A)成績評量結果以等第呈現
(B)成績評量由導師負責評定
(C)應兼顧定期評量和平時評量
(D)評量範圍包含學生努力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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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53), B(7238), C(2489), D(2495), E(0) #1354013

詳解 (共 10 筆)

#2264683

(A)依照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第八條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第三條第二款 日常生活表現: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紀錄、團體活動表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B)第七條第二款 二、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參據學校各項紀錄,以及各學習領域授課教師、學生同儕及家長意見反應等加以評定。

(C)(D)第三條第二款 日常生活表現: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紀錄、團體活動表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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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0602

(A)成績評量結果以等第呈現     依事實紀錄 不做等第轉換
(B)成績評量由導師負責評定 
(C)應兼顧定期評量和平時評量   日常生活表現平時評量為原則

(D)評量範圍包含學生努力程度   參據學校各項紀錄,以及各學習領域授課教師、學生同儕及家長意見反應等加以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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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5261
X (A)成績評量結果以等第呈現 ----"等第" 是指 各領域的學期總成績用優、甲、乙、丙、丁...  呈現。
O (B)成績評量由導師負責評定 
X (C)應兼顧定期評量和平時評量 ...... 生活評量沒有 定期、平時 的差別。
X (D)評量範圍包含學生努力程度    ......  學期總成績單上 沒有所謂的"努力程度"的 文字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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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3850
綜合法規可知(A)成績評量結果以等第呈現...
(共 22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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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423835

第 三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
       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如下:

       一、學習領域:其評量範圍包括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九
         年一貫課程綱要所定之七大學習領域及其所融入之
         重大議題;其內涵包括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
         進步情形,並應兼顧認知、情意、技能及參與實踐
         等層面,且重視學習歷程與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
         情形、獎懲紀錄、團體活動表現、品德言行表現、
         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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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3878

(A)(C)(D)→只有學習領域有

(B)→學習領域與日常生活表現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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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0600
6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時機,分為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二種。    學習領域評量應兼顧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惟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期至多三次,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於各學習領域皆應符合第四條第四款最小化原則。    前項全部或部分學習領域定期評量,學生因故不能參加,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為原則。    日常生活表現平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性為之。 7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之評量人員及其實施方式如下: 
  一、各學習領域:由授課教師評量,且須於每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評量計畫。 
  二、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參據學校各項紀錄,以及各學習領域授課教師、學生同儕及家長意見反應等加以評定
8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文字描述記錄之。 
  前項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評定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和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並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學習領域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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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3843

第 八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
       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文字描述記錄之。

       前項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
       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
       習情形與態度等,評定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和未來學習
       之具體建議;並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
       各學習領域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
       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
       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
       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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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3840
第 六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時機,分為定期評量及平時評
              量二種。
              學習領域評量應兼顧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惟定期評量
              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期至多三次,平時評量中紙筆
              測驗之次數,於各學習領域皆應符合第四條第四款最小
              化原則。
              前項全部或部分學習領域定期評量,學生因故不能參加
              ,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
              計算為原則。
              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
              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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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3841

第 七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之評量人員及其實施方式如下
       :

       一、各學習領域:由授課教師評量,且須於每學期初向
         學生及家長說明評量計畫。

       二、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參據學校各項紀錄,以及各
         學習領域授課教師、學生同儕及家長意見反應等加
         以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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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77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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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斯納引用杜威(Dewey)在「藝術即經...
(共 119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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