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有關鑑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鑑定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場者,得拘提之
(B)被告得自行選任鑑定人
(C)任何人均得擔任鑑定人
(D)鑑定人可以為自然人或機關、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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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87), C(46), D(1407), E(0) #2770070

詳解 (共 2 筆)

#5076113
有關鑑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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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5615

鑑定人不得拘提

 
證人可以拘提

鑑定證人準用證人規定可以拘提

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檢察官選人

要具有專業能力才能當鑑定人

也可以選機關、團體

第 198 條
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一人或數人充之:
一、因學識、技術、經驗、訓練或教育而就鑑定事項具有專業能力者。
二、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
鑑定人就本案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應揭露下列資訊:
一、與被告、自訴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有無分工或合作關係。
二、有無受前款之人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
三、前項以外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之身分及其金額或價值。

第 199 條
鑑定人,不得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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