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有關證據裁判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認定犯罪事實,應經嚴格證明
(B)免訴判決之事實,僅需經自由之證明
(C)羈押事由之審查,應經嚴格證明
(D)不受理判決之事實,僅需經自由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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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 B(657), C(1701), D(425), E(0) #2687166
統計: A(120), B(657), C(1701), D(425), E(0) #2687166
詳解 (共 10 筆)
#4711273
只要不是在證明被告成立犯罪,用自由的證明即可。
既可不限於審判期日調查,也不要求要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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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9884
法院對於羈押審查之目的僅在判斷檢察官提出之羈押聲請是否符合法定要件,並非認定被告是否成立犯罪,故其證據法則無須嚴格證明,僅以自由證明為已足。(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5點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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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5131
關於羈押與否之審查,其目的僅在判斷有無實施羈押強制處分之必要,並非 ... 故關於羈押之要件,無須經嚴格證明,以經釋明得以自由證明為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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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9966
|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 |
|---|---|
| 第35條 | (通知檢察官到場與偵查不公開原則)
2.法院對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須注意偵查不公開原則,業經檢察官遮掩或封緘後請求法院應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
不得任意揭露,而其審查目的亦僅在判斷檢察官提出之羈押或延長羈押聲請是否符合法定要件,並非認定被告是否成立犯罪,故
其證據法則無須嚴格證明,僅以自由證明為已足。(刑訴法三一之一、九三、一○一、一○一之一、一○八、二四五,參照最高法院七一年臺上字第五六五八號判例)
概念整理: 涉及實體判決(犯罪事實之有無)因影響被告利益重大,因此均須符合嚴格證明法則
涉及 程序判決(例如免訴、不受理、羈押)因影響被告利益較輕微,因此僅須符合自由證明法則即可
(A)認定犯罪事實,應經嚴格證明 (B)免訴判決之事實,僅需經自由之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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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4715
補充,羈押是可以使用傳聞證據的(也就是不適用傳聞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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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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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證明 |
自由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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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審判程序 159條1項-不能用傳聞證據 |
159條2項,可以用傳聞證據的程序如下:-----C 包括161條2項起訴審查程序、簡式審判程序、簡易審判程序、認罪協商程序、強制處分的審查程序(羈押、搜索、鑑定留置、鑑定許可、證據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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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條(程序判決)-不用開庭審理,可以用傳聞證據的程序如下:-----B、D 包括161條4項、302條(免訴)、303條(不受理判決)、304條判決(管轄錯誤)得不經言詞辯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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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到【無合理懷疑】的程度 |
只要證明到【很有可能如此】的程度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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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6839
速解
實體判決:嚴格證明,適用傳聞法則,排除傳聞證據;當事人當庭具結,詰問、證物出示。
程序性處分或判決:自由證明(法條裡面寫"嫌疑"2字)。可以使用傳聞證據來拘捕或羈押嫌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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