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依司法院釋字第 737 號解釋,於下列何者情形,辯護人得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之理由?
(A)偵查階段進行偵訊時
(B)偵查階段進行搜索扣押時
(C)偵查階段進行拘提逮捕時
(D)偵查階段進行羈押訊問時
統計: A(393), B(92), C(226), D(2700), E(0) #1402181
詳解 (共 10 筆)
釋字第 737 號 【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卷證資訊獲知案】
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應以適當方式及時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羈押之理由
偵訊還不會被抓去看守所羈押.表示檢方覺得你可能只是有嫌疑而已他們無有力證據,還可以在外面到處走動尋求救濟+找律師陪同偵訊,律師陪偵不可錄音只能手抄
羈押訊問-問完就立刻被抓回去關因為檢方已經挖出你犯罪的把柄,律師要見你還要去看守所找你問話,所以用想的來說,律師獲知權應該是這階段了
這題好難喔!!!!
| 第 93 條 |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B)(C)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n四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 |
釋字第 737 號【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卷證資訊獲知案】
好難阿!!
有可能哦,還有刑法228條,傳聞法則、傳聞證據等等。典試委員都喜歡時事的話。
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
並得抄錄或攝影。
辯護人持有或獲知之前項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
用。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
卷證之內容。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
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
據。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
制或禁止之範圍。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
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
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被告、辯護人得於第一項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A)偵查階段進行偵訊時(X)
(B)偵查階段進行搜索扣押時(X)
(C)偵查階段進行拘提逮捕時(X)
(D)偵查階段進行羈押訊問時(O;檢察官僅告訴羈押依據事實不夠,亦要告知依據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