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下列何人依法可以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A)老師
(B)社工人員
(C)祖父
(D)已訂婚之未婚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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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293), C(1867), D(222), E(0) #3311401
統計: A(35), B(293), C(1867), D(222), E(0) #3311401
詳解 (共 4 筆)
#6218640
刑事訴訟法 第27條
1.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2.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3.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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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7672
說明:
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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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老師: 老師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間沒有法律上規定的親屬關係,除非是法定代理人、家長或家屬,否則不能獨立為其選任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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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社工人員: 社工人員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間通常沒有法律上規定的親屬關係,除非有特殊情況(如法院指定的輔佐人),否則不能獨立為其選任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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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祖父: 祖父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二親等直系血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第 2 項的規定,因此可以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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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已訂婚之未婚妻: 未婚妻在法律上不屬於配偶,亦非血親或姻親,因此不能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三段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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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前提: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第 2 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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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前提: 祖父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直系血親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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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因此,祖父可以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總結:
只有祖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的親屬關係,可以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因此,答案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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