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微罪不起訴規定,被告犯下列何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 57 條規定事項,以不起訴
處分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
(A)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竊盜罪
(B)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強制性交罪
(C)刑法第 339 條之 4 加重詐欺罪
(D)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殺人罪
統計: A(1936), B(49), C(87), D(53), E(0) #2770073
詳解 (共 6 筆)
第 253 條
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第 376 條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看到這種題目,如果真的背不起來,請選擇相較之下看起來比較輕的罪,就比較容易猜中答案
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微罪不起訴規定,被告犯下列何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 57 條規定事項,以不起訴 處分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
? 審題思考
本題的考點在於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的「微罪不舉」或「職權不起訴」。這個規定的核心精神是,對於一些比較輕微的犯罪,如果檢察官考量了犯罪情節、犯後態度等因素(也就是刑法第 57 條所列的各種情狀),認為不起訴比較適當,就可以給予被告不起訴處分。
關鍵在於,並不是所有的罪都可以適用這個規定,法律有明確的限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只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才能適用。所以,解題的步驟就是去檢視四個選項的罪名,哪一個的法定刑符合這個標準。
?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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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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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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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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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雖然普通竊盜罪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但請注意!刑事訴訟法在 2023 年修法時,放寬了微罪不舉的適用範圍。舊法確實是限制在「最重本刑三年以下」的案件,但新法(現行法)已經將竊盜罪(刑法§320、§321)、侵占罪(§335、§336 II)、詐欺罪(§339、§339-4)、背信罪(§342)、恐嚇取財罪(§346)及贓物罪(§349)等特定財產犯罪,即使最重本刑超過三年,也納入可以適用微罪不起訴的範圍。因此,竊盜罪現在是明確可以適用微罪不起訴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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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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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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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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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強制性交罪的最輕本刑是「三年以上」,遠遠超過了「最重本刑三年以下」的門檻,且不屬於法條特別列舉的例外財產犯罪。這類重罪不可能讓檢察官裁量不起訴,否則會嚴重侵害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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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刑法第 339 條之 4 加重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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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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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刑法第 339 條之 4 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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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加重詐欺罪的最重本刑是「七年」,雖然它屬於廣義的詐欺罪,但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在修法時,僅將「普通詐欺罪」(§339)納入,並未包含「加重詐欺罪」(§339-4)。因此,加重詐欺罪不適用微罪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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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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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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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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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殺人罪是最嚴重的犯罪之一,法定刑極重,完全不可能符合微罪不舉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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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點整理:微罪不起訴(職權不起訴)
這個考點是檢察官「起訴裁量權」的重要一環,代表檢察官並非司法警察移送什麼案件就得起訴什麼,而是有權衡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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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
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及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其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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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念:給予檢察官對於「輕微案件」的裁量權,考量訴訟經濟、給予被告自新機會等因素,而以不起訴處分終結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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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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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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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被告所犯之罪,法定「最重本刑」為 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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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重要!2023 修法重點):即使最重本刑超過三年,下列 特定財產犯罪 也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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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罪 (刑法 §320, §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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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 (刑法 §335, §336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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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罪 (刑法 §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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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詐欺罪 (刑法 §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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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罪 (刑法 §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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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取財罪 (刑法 §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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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贓物罪 (刑法 §349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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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加重詐欺罪(§339-4)不包含 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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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考量:檢察官必須參酌 刑法第 57 條 所列事項,進行綜合判斷。這些事項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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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動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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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時所受的刺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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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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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為人的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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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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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所生的危險或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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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後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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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檢察官綜合判斷後,認為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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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來說,解這類題目,第一步就是看罪名的法定刑,第二步要特別注意法條有沒有針對特定罪名開例外。本題的(A)竊盜罪就是修法後納入的例外規定,因此成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