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有關《特殊教育法》修正一案,業奉總統112年6月21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2781
號令公布,此次修法重點,下列何者為非?
(A)建立特殊教育行政與教學服務的支援體系
(B)統整提供就學及輔導資訊
(C)落實學生個人表意權
(D)推廣融合教育理念以提升學習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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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3), B(218), C(19), D(25), E(0) #3244767
統計: A(163), B(218), C(19), D(25), E(0) #3244767
詳解 (共 3 筆)
#6130602
為符應社會與教育環境變遷,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兒童人權公約關於融合教育、通用設計、合理調整及兒童表意等理念,立法院今(29)日三讀通過「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對於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營造友善融合教育環境,將提供更為明確指引及資源挹注。
此次修法重點如下:
一、強調特教學生及幼兒人格及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
二、對特教學生之學習權益及教學活動參與,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三、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設施應符合通用設計、合理對待及可及性精神。
四、落實學生個人表意權。
五、推廣融合教育理念以提升學習支持。
六、精進師資及課程規劃。
七、統整提供就學及輔導資訊。
八、強化特教支持系統與成效檢核。
其中,為強化特殊教育之支持系統,以精進鑑定評估品質,減輕特教老師負擔,特別增訂各級主管機關得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幼兒園,指定增置由主管機關統籌運用及調派之編制內特殊教育教師員額,協助辦理鑑定評估作業,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明定評估人員資格及權益。未來特教老師兼任評估工作將酌減基本教學節數或納入間接服務列計授課節數,並簡化鑑定作業流程及提供足夠施測工具,評估後撰寫專業評估報告,亦將提供合理報酬。
為優化特殊教育之成效檢核,特別增訂特殊教育評鑑與學校校務評鑑、幼兒園評鑑及校長辦學績效考評併同辦理為原則。未來將透過各級主管機關整合各項評鑑期程,減少評鑑作業對校園教學的反覆干擾及行政作業負擔,以確保特殊教育實施品質及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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