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警察某甲利用其可查悉個人戶籍、電話、入出境資料之職務上機會,與徵信業者商妥,每查詢 1 筆個人資料 代價為新臺幣 500 元,以此方式於半年間受徵信業者委託非法查詢共 30 筆個人資料,某甲該當下列何罪?
(A)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B)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C)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D)公務員對非主管事務圖利罪
統計: A(271), B(177), C(145), D(32), E(0) #3791222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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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須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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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甲收受每筆 500 元作為提供個資(非法行為)的對價,完全符合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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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 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A)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2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
- 構成要件: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即該做的事或合法的權限內行為),收受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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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洩漏個資給徵信社」並非合法的職務行為,所以不選此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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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要件:公務員用「欺騙」的手段使他人交付財物(例如:虛報加班費、虛報差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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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甲跟徵信業者是「達成協議(對價關係)」,雙方都很清楚是在買賣資料,沒有誰騙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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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利罪」通常是賄賂罪的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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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務員跟對方有「對價關係」(你給我錢,我幫你辦事),會優先成立「賄賂罪」。只有在沒有發現收錢證據,但公務員明知違法仍讓特定人獲利時,才會討論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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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已有明確收錢行為,應論以賄賂罪。
法律構成要件分析
本案的核心爭點在於區分「違背職務」與「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以及與其他貪污罪名的差異。
警察甲的行為同時符合以下要件,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的「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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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身分:警察依法令從事公務,具有公務員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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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賄賂:甲以「每筆500元」的代價收受金錢,屬於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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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職務:這是本題的關鍵。甲查詢個人資料的行為,雖然表面上是在執行其「查閱戶籍、電話、入出境資料」的職務,但其「為徵信業者非法查詢」並收取對價的目的,已使其行為從合法的職務執行,轉變為違反個資法及公務員服務法的違法行為。此時,其收取的500元對價,即構成「違背職務」的行賄、收賄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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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價關係:甲收受金錢與其違法查詢行為之間,存在明確的對價關係。
各選項解析
| 選項 | 罪名 | 解析 | 是否正確 |
|---|---|---|---|
| (A) | 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警察收錢非法查資料,屬於以違背法令的行為作為收錢的代價,構成此罪。 | 正確 |
| (B) | 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 此罪是指收受賄賂,但公務員所為的仍是合法的職務行為。本案警察的查詢行為因目的不法而成為違法行為,故不適用此項。 | 錯誤 |
| (C) | 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 此罪需行為人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本案中,徵信業者明知甲是違法查詢而交付對價,並無受騙,故不構成此罪。 | 錯誤 |
| (D) | 公務員對非主管事務圖利罪 | 圖利罪(刑法第131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與收賄罪的關鍵區別在於:圖利罪是「單方」違法給予利益,沒有收受「對價」的關係。本案中,甲收受500元是因其違法查詢行為的「對價」,故應優先適用「收受賄賂」的相關規定,而非圖利罪。 | 錯誤 |
? 總結
本題中,警察甲收取金錢,並以違反法令的方式(違背職務)執行查詢個資的行為,完全符合「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的構成要件。